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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推荐 | 证券与资本市场系列(二)企业港股、美股首次公开发行注意事项及最新规定要点解析

推荐关注→ LCOUNCIL 2022-09-24


活动背景介绍

2018年,港交所修订主板《上市规则》中允许同股不同权、允许尚未盈利、无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来港上市,积极改革吸引了众多新经济公司入市。2018年全年港股共计有205家IPO企业(不含转板及介绍上市),其中中企达到了176家,占比高达6/7,港交所以2173亿元的IPO募资总额登顶全球交易所IPO之最。


美国股市对盈利并没有太多要求,在财务指标方面更加看重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以及企业创造收入的能力,注重公司未来的美股也成为众多新兴企业的优选之一。
随着中国优质公司在港股美股等地上市的增多,资本市场迎来了新一轮的热潮。企业法务部门在这其中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帮助企业建立更加完善和健全的监管体系是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利条件。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企业港股、美股首次公开发行注意事项及最新规定要点,特别邀请到具有丰富经验的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海燕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实战借鉴经验分享。
本期LCOUNCIL报告精选

(一)红筹上市经典架构(示范)


关于境外上市的架构,此处重点介绍的是红筹架构。

所谓红筹架构,就是把上市主体设到境外之后,通过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方式与境内公司联系起来,完成红筹重组,上图即为红筹上市的经典架构图。一般来说,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投资人会通过一个BVI公司来持股,这主要是出于税收上的考量,然后通过这一层持股再卖拟上市公司持股,上市公司下面可能会有一家BVI公司,也可能没有,然后下面再加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去收购境内公司。那么,是否选择做成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做成BVI架构,就要看企业的业务情况,若是外资受限的业务,那么可能就不需要做股权收购,只需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现有运营企业签署一套VIE协议,这套协议签署以后,会计师可以把境内企业的财务情况并表到外商投资企业,这也就等于并到了境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有关VIE需要补充一下,现在香港与美国对于VIE的政策其实是有区别的,香港要求比较严格,即必须是外资受限的业务,但美国是允许企业一部分受限一部分不受限,都放在VIE里面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红筹重组主要方式和关注要点

1.重组上市方式(1)分步实施外资并购模式红筹重组的主要方式是分步走。(2)改变实际控制人国籍后的股权并购实际控制人国籍变成外籍以后再去完成收购,回避掉10号文的关联并购。(3)外资受限产业特殊架构(如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业务),通过搭建VIE架构方式律师会根据企业的现有结构帮公司来设计,到底适合以怎样的方式来重组,以达到成本最低、时间最快的效果。(4)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转移业务方式2.10号令项下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规定(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2)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3)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关注要点:重组是否构成关联并购,是否触发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本期LCOUNCIL互动问答
QA&


Q:港股和美股上市的过程中都会比较注重企业哪些财务指标,例如像境内发行中券商会要求企业提供合规性的证明,或者是版权投资的相应都会有一些相应的要求,不知道美股和港股会不会有类似的一些要求呢?

A:我先介绍港股的要求:香港的证监会与国内的证监会一直存在一个交换机制,因此,香港具体的一些上市核查要求越来越靠近A股的要求。例如港股在交上市申请之前必须提交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包括所有的子公司都要走此程序。此外,一些主要监管部门,包括社保、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一般也是需要的。相对而言,美股会稍微宽松一些,它不是一个强制要求,全部看中介机构的要求,美股的主要逻辑是要全面披露,在招股书里面详细披露相关风险。但港股与美股还是有区别的,港股现在对于保荐人的要求非常高,对于供应商、采购商而言,目前核查的标准基本上要覆盖到50%以上,包括实地核查和客户走访,所以,港股的要求其实也不低。

Q:当前生物科技企业可以选择的上市路径更多了,那么在投资生物科技类企业的时候,作为投资人是否有哪些特别的指标需要关注?另外,企业在投资了此类上市企业之后,总部的合规部门可能要为企业提供一些合规指导建议,不知道有哪些建议或者是合规工作可以提示这些企业呢?

A:针对生物医药企业,一般都会有专门的投资机构,存在一定的生物医药背景,实务中接触的也都是一些专业的医疗基金在投资。至于业务本身,作为一名律师也没有太多可以说的。但是,对于企业的合规性和内控制度的完善,注重管理是很重要的。其次,企业可能要关注一下市值,看投资对象离上市要求的差距是否与企业想退出的期限匹配。在合规方面,由于生物科技企业本身因为受到药监局的严格监管,那么可能就要关注一下针对新药的临床申请以及生物医药企业与药监局之间的一些沟通情况,包括药监局是否对于药品进入下一次临床试验存在一些比较正面积极的反馈。因为生物医药企业前期的合规问题其实并非那么突出,到后期的销售阶段才可能在销售方面涉及一些反腐败的规则;前期新药研发的阶段其实还好,主要是看是否拿到一些关于临床的批文以及企业与药监局的沟通情况。


分享嘉宾

朱海燕

通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朱海燕律师一直专注于资本市场业务尤其是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对资本市场业务有深刻的理解,全面和深度参与众多境内企业境内外融资、红筹重组和境外上市的全程工作,可以给客户提供丰富和务实的解决方案。

朱海燕律师的主要法律实践领域包括证券、公司融资、投资并购、房地产、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业务。朱海燕律师代表发行人或者承销商中国律师参与了众多境外IPO项目,主要代表性项目包括:华领医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隆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浙江众安房产有限公司、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IPO上市项目;一嗨租车、澜起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BCD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诺亚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巨人网络有限公司、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展讯通信有限公司、橡果国际、如家快捷酒店、掌上灵通和51job网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IPO上市项目;以及康联药业在台湾证券交易所IPO上市项目。

在境外债券发行领域,朱海燕律师参与了中国恒大集团、中国进出口银行、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海隆控股有限公司、盛高置地控股有限公司和仁恒地产集团等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项目。


完整内容及案例解析载于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7月刊第66期《证券与资本市场系列(二)企业港股、美股首次公开发行注意事项及最新规定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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